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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吴月兰 特约记者 吴兴炜)11月20日17时,蕲春一盗窃案“零口供”犯罪嫌疑人何某被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刑事拘留,从而打破了他“48小时内我不开口,就要放我”的幻想。 11月16日晚,蕲春县刘河镇湾潭村小学发生一起罕见的盗窃案:所有教师宿舍和校会议室的价值4500元的桌子、椅子、床、电话、电扇、铝合金窗等,被洗劫一空。 刘河派出所经过两天的侦查得知:案发深夜,有两人发现一辆牌号为鄂AE2549小型货车在校门口停留过;进一步调查,发现该车属漕河镇大河口村个体司机何某(男,1968年8月6日生)所有。侦查员分析:何某有重大作案嫌疑,合伙作案的可能性极大。18日晚7时,何某被带至派出所留置审查。 面对民警的讯问,何某理直气壮地说:“我从来没有到过湾潭小学,我的车也没有借给任何人。你们搞错了人,我没有作案。”还说,“你们只有48小时,时间一到就要放我。”其妻也证实说,何某16日整个晚上都没离开家,一直与她在一起,车子也一直停在家门口。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。 19日下午5时,刘河派出所请求刑侦大队支持。刑侦大队技术人员会同刘河派出所长骆中胜、副所长余长海再次来到现场。技术人员吕中航、刘泽峰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,尽管现场已遭到破坏,但他俩毫不气馁,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,终于在一块卸下的玻璃上发现了两枚手印,分析认定为犯罪分子作案时所留,当即拍照提取,并捺印何某手印,连夜带回县局鉴定。此时,何某留置时间已过去24小时了。 在刘河所侦查员进行内审外查的同时,刑事技术鉴定也在紧张地进行。至20日上午9时,吕中航和刘泽峰两同志共同鉴定的结论是:现场提取的两枚指纹分别为何某左、右拇指所留。 在科学的鉴定结论面前,何某仍是一句话:“我没有什么可交待的。你们搞错人了!”20日17时,蕲春县公安局依法将其刑事拘留。 26日,何的妻子将被盗赃物交到了办案人员手中。 目前,此案在进一步侦查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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